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
| 索引号: | 00298627-2/201505-00009 | 信息分类: | 省政府文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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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机构: | 安徽省人民政府 | 生成日期: | 2015/05/05 |
| 名 称: |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| ||
| 文 号: | 皖政秘〔2015〕65号 | 关 键 词: | |
| 索引号: | 00298627-2/201505-00009 | 信息分类: | 省政府文件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主题分类: | 商贸、海关、旅游 | 成文日期: | 2015/05/05 |
| 发文机关: | 安徽省人民政府 | 发布日期: | 2015/05/05 |
| 标 题: |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| ||
| 发文字号: | 皖政秘〔2015〕65号 | 关键词: | |
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
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为贯彻落实 《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发〔 2015 〕 10 号) 精神,深化财税体制改革,理顺省与市、县收入划分,促进外贸稳定发展,省政府决定,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省与市、县负担机制,调整消费税税收返还政策,并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出口退税(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)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,市、县 2014 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,定额上解省,由省上解中央。
二、省对市、县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,改为以 2014 年消费税返还为基数,实行定额返还。
三、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、消费税返还基数,由省财政厅核定。
安徽省人民政府
2015 年 4 月 25 日